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通常包括如下几种:
一、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
从目前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大多数商标是通过代理组织报送的。有委托代理组织的,查询工作一般是代理组织完成。所以商标被驳回大多数是由于商标代理公司查询不利产生。在商标注册中,申请人不能仅仅比较价格,在服务质量上也应当多做比较。虽然代理组织不是万能的,但好的代理组织避免被驳回的经验更丰富,相对而言,会利于商标的顺利申请。
另外一部分是申请人自行查询,商标的近似等驳回原因的前期判断需要比较强的相关知识,申请人并不具备相关的知识储备,在商标的判断上会出现偏差。
二、由于盲查期导致
商标统一在北京审查,同时商标每天的申请量巨大,商标总局不可能当天将所有商标录入系统,查询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前的数据。假如申请人要查询的商标,在一周以前有人申请了,那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个结果也是无法查询的。
三、由于违反强制规定
违反强制规定的商标包括: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如:29类辣翻天商标被驳回,理由是没有显著性。30类下火商标也是这种原因。33类苁蓉商标被驳回,理由是通用名称。11 类曾有人注册“成吉思汗”在马桶上,被撤销了,认为是有不良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