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内各注册人、备案人: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条例》,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国家药监局工作安排部署,自治区药监局决定自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四)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等情况。区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及时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等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6月至7月10日)各注册人、备案人要对照检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特别是对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普通化妆品备案时或者已注册、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至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自治区药监局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以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为契机,对区内注册人、备案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开展全覆盖“一对一”服务指导。各注册人、备案人于2023年7月1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电子邮箱:xzhzpjgc@163.com)。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7月11日至9月15日)在前期自查整改和服务指导的基础上,自治区局将针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的问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