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重点梳理)
产品合法性
1.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3.牙膏参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产品标签合规-总体要求
1.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2.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3.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4.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化妆品名称使用商标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5.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含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6.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7.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同样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法规要求。
8.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产品标签合规-标注内容
1.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下列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3)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全成分;
(6)净含量(只需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7)使用期限(标注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注为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使用方法(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9)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2.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3.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4.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产品标签合规-禁止性规定
1.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1)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2)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3)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4)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5)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6)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7)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8)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9)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10)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11)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2.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3.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来源:《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福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