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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监就化妆品备案、包装疑问解答

发布日期:2020-07-22信息来源: 广东省药监局



产品上面有标示除臭,消除狐臭,产品一喷洒的形式除臭,消除狐臭,该产品是化妆品还是消毒用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除臭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之一。仅凭除臭一词无法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结合该产品的全面信息判断是否符合化妆品的定义。(小编注:根据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化妆品的定义中,去除了“消除不良气味”这一使用目的;再则第十六条指出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您好!我们的品牌产品里,有一款产品成分含有“药用层孔菌提取物”,并且我们在标签上宣传此原料,将产品套盒名称命名为“药用层孔菌滋润套”,主要宣传产品具有保湿滋润的效果,请问“药用层孔菌”是否可以直接用于产品套盒名称命名?是否可以在外包装上宣传此成分?是否可用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恳请回复,谢谢!



化妆品原料使用应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请自行查询你所咨询的原料是否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内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另《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您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查询的备案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是同一个公司,但是包装上却有品牌方信息(备案上没有的公司),和生产厂商(备案中的企业),请问:1、上述化妆品包装信息是否符合规范,如符合规范品牌方信息是商标所有方吗?2、如化妆品是委托生产,备案是不是必须体现厂家与委托方信息才是合规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九条明确:“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6.2.4明确:“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涉及到品牌及知识产权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产品完成备案了,4年期间有变更过备案的,那每满4年的起始之日还是按首次完成备案的时间算吗?例如:产品是2017年1月1号在网上系统申请备案通过了,在2020年1月1号申请通过了产品变更,产品还在继续生产,那么请问产品是需要在2021年1月1号前申请继续生产吗?还是可以按产品变更通过的时间,顺延到2024年1月1号?



按产品首次完成备案之日计。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处于关联状态。现我司有两款产品是配套使用的。在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是单独检验,有两个产品检验编号,分别为A与B。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上如果按 产品1+产品2 的品名形式点击申请备案是显示报告号与申报产品不一致。所以能分开备案吗?或者有其他方法解决?



配合使用的产品不能分开备案,建议一同送检。

来源:广东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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