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浙江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质量,提升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局备案会议明确尺度,就近期备案常见问题警示如下:
一、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二、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如:
三、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如:
四、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