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题1:生产工艺简述中工艺与物料分组或者配方不一致(如生产工艺简述中出现了E项,但物料分组中未查见E项原料;生产工艺简述未包含配方中的26号原料)。
提示:护肤膏霜类化妆品一般涉及多种原料,在填报生产工艺简述时务必与配方页面的原料列表保持一致。
错题2:产品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与申请表不一致。
提示:产品使用方法中使用部位为面部、颈部和胸口肌肤,备案申请表仅填报使用部位为面部。
错题3:申请表功效宣称分表编码含“抗皱”,未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注明功效原料。
错题4:产品原包装宣称“申报配方不添加苯甲酸酯类防腐剂,申报配方不添加矿物油,申报配方不添加动物成分,申报配方不做动物试验”不符合要求。
提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其中(五)明确指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错题5:未提供风险物质“苯酚”的检验报告,无法判断安全性。
提示:如产品配方中含有“苯氧乙醇”,需评估苯酚,企业安全评估报告中评估根据苯酚的检验报告来证明安全性。
错题6:未提供安全评估人员简历。
提示: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界面调整后,企业不需要单独上传安全评估人员简历,但应将相关人员简历上传在安全评估结论附件中。
错题7:产品名称中含“蔷薇”,未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提示:《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逐项填写《产品标签样稿》。备案人应根据产品实际填报相关信息。
错题8:矿脂的质量规格不完整。(如未提供矿脂全部精炼过程的证明资料)
提示:根据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矿脂应当清楚全部精炼过程并且能够证明获得的物质不是致癌物,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示:《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第七条规定: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除臭功效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适用于特殊人群除外),应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原料,如果上述需标注的功效原料不是单一组分,应当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